严格刑法的罪刑法定适用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无法追究李某卖淫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李某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同时当对同一个法律事实有不同解释时,应当根据解释方法和解释技巧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进行解释。

辩护人辩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运用了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是李某虽然不构成“卖淫”罪,但是李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侵犯了法益,可以根据《刑法》第358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及或者《刑法》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卖淫不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女性从事性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运用的解释方法是论理解释。不管是什么解释方法和解释技巧,都应当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才能符合要求,法院的解释显然已经突破了这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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