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领域,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规范政府行为诚实守信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确须改变的,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起,以法律的身份对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实际上体现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体现了用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体现在控制行政权力和制约行政机关两个方面。(一)规范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信赖利益,必须诚实守信,不能随意撤销做出的行政行为尤其是授益行为。(二)塑造责任政府,一个政府的政策如果经常变动、因人而异,做出的行政决定朝令夕改,随意撤销,这样的政府在人民心目中不会有什么形象可言。一个“诚信政府”必然是一个讲信用、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把公民的合法信赖利益纳入考虑范围,谨慎做出决定,而一旦做出就不能再随意变动,只有如此政府才会树立起“诚信”、“负责”的形象,才能为民众所拥护。
本案中,扬州市政府先是批准建立了两个小区,后来没有经过任何手续、且没有经过这两个小区居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这两个小区土地及房屋,明显了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在法治政府的语境下,首先遵守规则的应该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政府,如果政府不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滥用自己的“权利”,甚至以“权力”来压制“权利”,漠视公民的合法信赖利益,这就从根本上违反了法治的理念。所以,只有遵守信赖保护原则,在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也尊重公民的信赖保护利益,才能维护法治所要追求的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