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行业的标准化产品与个性化产品

大概 2000 年之前,世界医学界一起讨论了一个话题:群体性方案和个体性方案哪个更优?最后的结论是个体性方案更优更先进。通俗点解释,所谓的群体性方案是指一个症状大家共用一个方,个性性方案是针对每个人的不同症状开不同的方。

我一直认为,群体性方案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工业化时代催生的一种快速满足大众需求的方案。哪怕在今日,群体性方案仍然是中国目前使用最大的方案,以致于医院人满为患。一个普通的感冒,100 个患者去社区医院看诊,医生几乎都会在必要的检查后开出一样的西药,而且这些西药受制于医院的入库药品,以致于形成了 100 个患者的感冒都用那几种西药。这就是典型的群体性方案,实际效果也会因药物而产品迥异。当然,这也是医药行业在面对大众大量医药需求时的一种解决方案。

相对于群体性方案,个性化方案因人施策和效果显著比群体化方案更为优秀,但因专注于个体,因医生的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导致无法面对大量的患者。而且,个性化方案因医生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待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因此可以将服务做到极致。另外,因服务患者数量的减少并提供高质量的个性化方案,导致个性化方案的价格远远高于群体性方案。这些特点对于患者是不得不考虑的。

从医学界回到法律界,法律服务行业的标准化产品与个性化产品也是律师给予市场提供的不同类型的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司法部印发了《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为充分发挥司法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服务,提出让公共法律服务就在老百姓身边,法律普惠全覆盖等惠民利民保民工程,使得法律服务从精英化快速迈向平民化,对满足日益增长的普惠型法律需求,使得法律服务行业出现了标准化产品与个性化产品。

法律服务行业出现的标准化产品与个性化产品,使得法律服务的价格也出现天差地别。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提供基础标准化的法律产品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价格从 19800 元/年到降至现在 3999 元/元的法律顾问服务,主要聚集在合同起草、审核;劳动用工、制度规范的建立;应收账户的催收;商标注册、转让等业务上。这些基础的法律服务也与普通大众最为紧密的业务,量大而杂,而律师事务所数量又有限,所以第三方法律咨询公司也加入到这一市场,促进基础法律服务的充分竞争。

相较于法律行业的标准化产品,法律行业的个性化产品也在快速提升。笔者多次遇到,同样的一件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有的律师收费 20000 元,有的律师可以收费 100000 元,优秀的律师开价 500000 元,客户也愿意支付。知识产权也是如此,刑事辩护更是天差地别。一件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一般收费为 30000-50000 万,而优秀的刑辩律师收费起步 1000000 元。足见法律服务市场价格天差地别,客户能获得的法律服务质量和体验感也会有明显的不同。当然,律师个人乃至团队的能力和专业化也是吸引客户采用个性化产品服务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现在有一种现象,这种现象通过裁判文书也得到了印证。这种现象是指通过法律服务得到利益的人群会越来越倾向于再次使用法律服务,一些消费能力较强的的客户甚至喜欢雇佣个人律师作为其常年的法律顾问,在其工商业领域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一些高端业务形成了特定的法律服务市场,类似于海外信托、股权架构、遗嘱管理等等。这些由市场催生的高端白领业务,逐步成为法律个性化产品服务的模板。

这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与标准化的法律服务形成鲜明的对比,市场对两者均有需求,极像开篇中所述及的世界医学界一起讨论了一个话题:群体性方案和个体性方案的选择问题。法律行业的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同医疗行业群体性方案一样,也是工业化影响之后的一个缩影。一方面使得大量普惠型法律服务通过流水化、标准化的向市场大量提供,以满足基础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通过个性化的产品为高端/高净值客户提供服务,满足它们的特殊需求或者特殊服务,两者均是市场主体对法律服务的特定选择。

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法律服务行业的标准化产品与个性化产品都将长期共存。但我相信,未来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将成为主流。

何晓波:从蒋廷黻的《中国近代史》看鸦片战争后的中国

最近读了蒋廷黻所著的《中国近代史》。这是一部不一样的近代史,里面有很多信息和观点是从前不曾知的,尤其是观点方面与一些大陆学者是不同的。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沈渭滨,他在本书的导读中就指出了他并不赞同的书中观点,并提出批评。

在蒋廷黻与沈教授之间我更信任前者,蒋廷黻生于1895年,16岁赴美求学十余年,学过历史、新闻、政治,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在南开和清华任教,后来又在国民政府从事外交工作。相比之下,沈教授的经历就苍白得多,1937年生于上海,至少年轻时没出过国,曾经接受的历史观教育与我是差不多的。

本书第一章说的就是鸦片战争,先是介绍了在那之前外国人在中国的境遇。那时大清实行一口通商制,就是外国人要与中国人做生意,必须在广州进行。而且不是全年,只有夏秋两季才能进入广州的十三行交易,其余时间外商们要去澳门过冬。他们在广州期间也有很多限制,不能坐轿,不能出游,不能带兵器,不能携妇,不得买中国书,不得学中文。货物交易也没有固定的关税,随由官吏任意开价。涉及到外国人的治安案子当地也不愿审理,尤其是当外国人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更是极力推诿。基于以上诸多不便,外国人想与朝廷谈判通商规范,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林则徐禁烟,英国人派兵的事就不说了,大致与先前所听故事出入不大。说说战后的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其要点:第一,战争赔款;第二,割香港;第三,五口通商;第四,协定关税;第五,英人享受治外法权;第六,中英官吏平等往来。

这其中的战争赔款是最明确的损失,这是让中方官民共痛的,而其余几条就很难说吃了什么大亏。 比如说割香港,当时包括朝廷在内没有几个人知道香港是什么,在哪里。听说要割地,人们都很难过,但得知要割香港时,都哭笑不得,觉得这英国人也太没眼力了,那么小,又没有任何商业和军事价值。严格来说英国人当时大概也没想什么领土要求,只不过是为做生意方便找一个栖息之地。

再如协定关税,其实朝廷所得比原来还多了,只是当地的贪官没油水可捞了。当然,这对朝廷也有负面影响,就是以贪治官的手段被削弱了。

还有治外法权,这是正中当地官员的下怀,本来就不愿管你们,现在可以名正言顺地不管了。

据说当时朝廷最怕和老百姓最讨厌的是五口通商这条,开放的门户多了,朝廷觉得不安全,老百姓的排外心理受到了挤压。但实际上这是一次被迫的改革开放,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影响应是正面的。

总的来说,鸦片战争的失败,从宏观的社会发展角度来看,除了人们的战败屈辱感之外,并未给中国带来多少不好的影响。也许正是这个原因,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的中国并没有形成反思的社会氛围,更没有要改变社会的意识,仍然还是七个不服八个不忿地自大自狂,闭关锁国,盲目排外,这其实是发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根本原因。本书作者认为,随后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是中国朝野觉醒的里程碑。领队谈判的恭亲王认清了国际形势,欣然地答应了外国人长江通商和北京驻使的要求,由此向近代国家迈进了一大步。用本书作者的话说,就是“所痛心的是这种新精神没能出现于鸦片战争之时而出现于二十年后的咸末同初。”

两次鸦片战争后,恭亲王得出三个结论:

一、西洋的军器和兵法远在我们之上。

二、西洋人愿意卖军器给我们,而且愿意把造军器的方法给我们。

三、西洋人守信义,所以我们必有办法对付他们。

基于以上认识恭亲王订了新的大政方针:

一、以夷器对付夷人,买西洋军器,请西洋教官,这是自强之道。

二、在自强没有达到预期时要谨守条约以免战争。

于是在恭亲王的领导下,在李鸿章、曾国藩等的协助下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洋务运动。最初只是想国防近代化,但发现这需要制造业近代化,进而需要矿业近代化,需要交通近代化,需要能源近代化,技术近代化,教育近代化……最后发现需要近代化的政治和国民,结果发现走不下去了。

第一个意识到我们学西方不止是学科学、学技术,还应该学习他们的文化,学习他们的制度的是留洋做公使的郭嵩焘,他力劝李鸿章扩大留学生的学习范围,这引起全国士大夫的谩骂,说他是汉奸。因为中国的士大夫阶级都以为法制是祖宗的法制,先圣先贤的法制,历代相传,绝不可变更的。

于是,一度如火如荼的洋务运动像一搜艰难行进的巨轮一样在重重阻力下缓缓地停了下来。

后来经历了甲午战争的失败,国家和民族向何处去的问题又一次被摆到每个关心中国命运的仁人志士面前。康有为的戊戌变法是继洋务运动之后的救国救民第二方案,其主旨是变更政治制度,目的是改君主立宪。康虽托孔子之名及皇帝的威严,仍旧失败,因为满清皇室及士大夫阶级和民间的顽固势力本极雄厚,加上西太后的支助,遂成了一种不可抑遏的返潮。

戊戌变法的失败,至少在间接上造成了西太后企图利用义和团来抵抗西方势力的向八国宣战。“在一定意义来说,拳匪运动可以说是救国救民的第三方案,不过是与世界潮流相悖的,其惨败足以说明我民族要图生存绝不可以开倒车。”——这是本书作者蒋廷黻的原话。

读到这里我不禁哑然失笑。我觉得蒋廷黻的这部《中国近代史》简单地修改一下时间、人物和事件名词,再把书名中的“近”改成“现”,完全可以变成一本新书出版。

2022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汇编(附下载地址)

本次汇集共收集了36件现在有效的司法解释文件。其中:第一部分综合类7件,第二部分著作权5件(较上一版增加2件),第三部分商标权10件(较上一版增加3件),第四部分专利权与技术合同7件(较上一版增加3件),第五部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2件,第六部分植物新品种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件(较上一版增加2件)。(下载地址在文末)

需要获取上一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汇编文本可点击该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汇编全集(附下载地址),该文中对新中国历史上三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作了些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汇编全集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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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gotiating Patent Licenses and Disputes (I)

Patent protection system is especially unique in that it has world-wide treaties on patent protection, such as Paris Conventi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nd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while patent rights are protected nationwide, i.e., a patent right obtained in U.S. could not be excised in other countries, unless the right owner obtains such patent right on his invention in other countries.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thus even if two countries have signed the same treaties, a same invention that is granted patent protection may be rejected in the other country. For example, U.S. and China both signed the three treaties mentioned above, however, a gambling device may obtain patent right in U.S.[1], while in China such device would certainly be rejected since it “is contrary to the laws or social morality.”[2]  

Furthermore, even if a patent owner has patent rights in multiple countries, he may find it difficult in exercising the right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Typically a patent owner has two approaches in exercising patent rights: first, to license his rights to a third party, even his competitor, to collect royalty fees; and second, to sue a competitor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claim for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here is no specific boundary between these two approaches, and a patent owner may threaten to sue his competitor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in order to force the competitor to sit at the negotiation table to sign a license agreement. When the patent owner exercises his patent rights in a foreign country, negotiating with foreigners, hiring foreign attorneys in a foreign jurisdiction, both the patent owner and the opposite party may face difficulties because of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in patent dispute, which could impede smooth communication. First of all, the value of a patent right, unlike such mass-produced goods as shoes or clothes the market value of which are easily determined, is very difficult to be evaluated. Secondly, royalty rates are alway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partly because there is no public reference for license fee since the terms negotiated between the patent owner and other competitors are generally confidential trade secrets. Thirdly, sometimes it is difficult for a competitor to guess whether the patent owner who is threatening to sue has the purpose to collect royalty fee or to clear the competitor out of the technical market where the patents involved dominate. Fourthly, patent rights, even after they are granted, may be challenged through many approaches, and thus the stability of the patent rights, which obviously influence the terms under negotiation, is uncertain. Fifth, international patent dispute and cross culture negotiation are prevalent in patent dispute, and negotiators may have different culture backgrounds, influencing the efficiency and outcome of the negotiation.

作者:王博远,美国加州律师和美国专利代理师,中国律师和专利代理师,获得浙江大学工学学士和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学位,以及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和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学位。

Author: Boyuan Wang, a U.S. IP attorney. He registered as California attorney in 2019 and is a U.S. patent agent (limited recognition as a foreigner); he is also a Chinese attorney and Chinese patent agent.

Education:

  • J.D., Washing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 M.Sc., Electrical Engineering, Dean’s List, Washing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Engineering,
  • LL.M.,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 B.Sc., Mechanical Engineering, Zhejiang University.

[1] See In re Murphy, 200 U.S.P.Q. (BNA) 801 (PTO Bd. App. 1977).

[2] Under Chinese Patent Law, Article 5, Section 1, “No patent right shall be granted for any invention-creation that is contrary to the laws or social morality, or that is detrimental to public interest.”

付晓波:说说执行力

我们特别热衷于一个叫执行力的东西,上至帝王将相,下至村官科长,在大会动员、小会部署时都要讲究执行力。事实上,在提拔下属时,官员们所看中的除了忠诚度那就是执行力了。

所谓执行力,就是执行上级命令,贯彻上级意志,实施上级计划,完成上级任务的能力。从人的本性来说,任何人都希望别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所以领导者希望下级有很强的执行力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上,如果一个体系中的所有环节中的人员都有很强的执行力,那么这个系统的运行效率就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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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晓波:清零急不得

张文宏说我们要做好与病毒长期共存的准备,而高强说我们与病毒不共戴天,绝不妥协。张文宏是流行病专家,他说的话不会没有道理,而高强说的好像更符合人类的利益。到底谁说的对呢?我没这个判断力。作为一个外行,又不是名人,也不是高官,我从我的愿望、认知和常识说话:清零当然好,但是急不得。

清零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在这个世界中让我们生厌,给我们带来烦恼,影响我们健康的东西很多很多,比如老鼠、蟑螂、蚊子等等。这些东西我们都希望它们消失,可是它们都一直存在着。难道人类真的无能到这些东西都消灭不了的地步吗?我不信,他们至少都是摸得着看得见的,我想怎么着也比消灭看不见,据说又没有生命的病毒要容易得多。如果能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不惜一切代价,发动一场全人类同仇敌忾的除老鼠运动,至少在我们人类活动范围内是能够让老鼠绝迹的。然而,人类的存在并不是以消灭所有异己为目的的,而是为了更美好的生活。试想,人类所讨厌的有危害的东西多了去了,今天灭老鼠,明天杀苍蝇,后天又要清除毒蛇,每一次运动都要将世界弄得乌烟瘴气一塌糊涂,这样的生活美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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