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众对程序正义原则还相当陌生,经常忽视程序正义,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但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
脱胎于800年前英国《大宪章》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历经英美、欧陆等大量民主国家司法实践不断增益的成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已成为全球司法界的共识。所谓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基于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以及诉讼双方当事人实质公平与公开原则的法定程序实现具体司法过程,以防范因程序不公导致的实体不公,最大限度实现司法的结果正义。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本案中,某市法院60多天案件走完全部程序,程序性硬伤随处可见,这种罔顾程序正义的做法很难实现实体上的公正。不讲程序的公正,是人治的一个美丽的借口,也是无源之水的、不确定式的公正。没有了程序的合法性,就没有结果的正当性。
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本身就是在践行法治的精神。程序正义不仅仅是正当的程序,还应当是一种理念和精神,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