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制定出来的规则,一定是僵化且存在局限的,为《老子》作注的王弼肯定认同。这是因为一方面,成文的规则受制于不断变化的世界,被科西嘉强人视为完美的《拿破仑法典》也无法全面覆盖哪怕二十年后的世界,另一方面,规则对事物的描述仅能局限于某个或某些侧面,而不可能穷尽分析问题的所有角度。
王弼认为“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明”是日月之组合,然而放在宇宙的空间内,日月之光覆盖不到的空间更为广阔,因此契约、制度的存在,不仅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其存在本身便会起到僵化、阻碍创新、遏制资源自由流动的反向作用。然而,任何事物的产生,从不是为了用来解决一切问题的。恰恰相反,新问题的出现才是社会进步的必要特征。
“作制”会限制自由,而这却是保障自由的前提,反方向的运动恰是正向运动要付出的成本以及必须建立的平衡,任何的创新也必须以僵化的教条为基础,资源的流动同样要遵循陈旧的、有局限的力学定律。“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
认同王律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