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肖峰:办案札记︱一枚钻戒牵扯出的犯罪

“有时,将罪犯送入监狱,也是律师的工作”

案件回眸

『戒指被偷 立案被拒』

几个月以前的一个下午,一位中年男人急匆匆地来到所里,他的语气里带着焦急与无奈,他说:自己的戒指被偷了,但是警察不管!

经过了解,事情是这样:

中年男人姓马,是一位商人,前两天与一些朋友、生意伙伴在某饭店聚餐。其中有位聚餐人员叫小唐,当日与马先生的朋友一同前来,但她与马先生并不相识。

席间,小唐看到马先生的铂金钻石戒指很漂亮,便借试戴为名,将戒指从马先生手中摘下,戴在手上。马先生席间数次要回,均被小唐拒绝。马先生有些生气,但碍于有共同的朋友在场,顾及情面,不好发作。

饭后,一行人来到ktv包厢唱歌,马先生饮酒过多,倒头便睡着了,小唐伺机逃离。之后马先生多次找到小唐,小唐拒不承认拿走了戒指,并且态度强硬地声称:「昨晚就已经归还,是马先生自己弄丢了」。

马先生无奈之下,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小唐叫来了解案情,但双方各执一词,马先生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因此派出所不予立案,告知马先生可以去向法院自诉(注: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而侵占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需要自己去法院自诉)。

马先生是常年在内地生活的台胞,这枚戒指是其在台湾典当行拍来的,购入价为30多万新台币(约7万人民币),具有一定收藏价值。戒指被偷以后,马先生很着急,接连跑了几趟派出所,结局却是“不予立案”,失望又无奈之际,找到了千寻,并很快签订了委托合同。

接受委托以后,团队立即开始研究案情。从马先生委屈又气愤的陈述中,我们感受到:这确实是一起手法隐蔽的盗窃案件。

至于如何解决,则有三条路径:

一、通过派出所的行政调解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争取通过调解解决此事。
二、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再次向派出所控告,要求以盗窃罪立案侦查。

但由于案情特殊,三个方案看起来又都不太理想:

调解虽然可能迅速了解此事,但几乎不可能拿回戒指,因为小唐必然声称戒指已还,此种情形下,最好的结果也只是争取到一些补偿。

刑事自诉虽有希望挽回损失并追究小唐刑事责任,但是耗时较长,更为不利的是:自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太大。

至于第三个方案,优点很明显,案件一旦获得立案,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可能会迅速取得突破。但困难也同样突出:派出所已经明确表明不予立案。

经过再三权衡,还是选定了第三个方案。

『晓之以理 说服警方』

如何说服警方立案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道难题。

经过分析派出所第一次不立案的原因,我们认为想要获得突破,必须要做两项工作:

一、找到证明小唐未归还戒指的证据,或至少让派出所怀疑小唐在说谎。
二、论证“小唐的行为为什么是盗窃,而不是侵占”。

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进行梳理以后,我们确实发现一些疑点:

1、KTV内唱歌时,同行五六个人中,仅有一人声称看到小唐还了戒指,而这人是小唐的雇员,也是老乡,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可信度实在很低。

2、案发后马先生多次向小唐索要戒指,小唐对于在ktv归还戒指的辩解一共有三个版本,相互之间是矛盾的:

  •     案发次日,小唐在微信如此辩解:「将戒指给到马先生的手里,然后他揣兜里了」,这段有聊天截屏为证。
  •     案发次日在咖啡馆面谈时,小唐又说:「直接把戒指放回到马先生的裤兜里了」,这段有证人在场。
  •     第一次去派出所协调时,小唐又说:「马先生醉酒蜷缩着睡着了,手也蜷着,就把戒指放在他的手旁边了」,这段有录音为证。

此外,马先生第一次去派出所报案时,民警把小唐叫到派出所核实情况,结束之后小唐迅即买机票回了一趟老家,这个不寻常的举动在我们看来,也是相当可疑。

第二个工作是论证小唐为什么是盗窃而不是侵占。

从派出所的角度去看,把这个案子定性为侵占其实也好理解:「熟人之间的纠纷,又是马先生同意把戒指给小唐试戴的,随后小唐据为己有」。

表面看起来确实如此,但从法理上讲:「成立侵占的前提,必须先有合法的占有」,而本案中小唐离开KTV之前,马先生对戒指至始至终有着控制、支配的权利,也就是说,马先生才是占有人,小唐只是占有辅助人而已,从未取得过占有。

这就好比一些不法分子在路上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趁手机主人不备,拔腿就跑。在伪装打电话的过程中,不法分子虽然拿着手机,但手机至始至终是由手机主人在支配控制的。而这种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早已被认定为是盗窃。为加强说服力,我们还检索了一个重庆法院的判例作为附件提交。

「现有判例作为证据,颇有说服力」
「现有判例作为证据,颇有说服力」

我们将自己的看法整理后,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出具,并将前述的截图、录音整理成书面材料,与刑事报案书一起提交给派出所,正式提出我们的要求:「认为小唐有重大作案嫌疑,应迅速以盗窃罪对其立案侦查。」

『案件进展 超出预料』

派出所收到材料之后没多久,就打来了电话,约我们去面谈。与上次明确不予立案的表态相比,这次的态度明显发生了变化,承办民警指着案上的卷宗对我们说:你们寄来的材料我看过了,个别地方虽然牵强,但是总的确实让人觉得很可疑,所以我们决定立案。

案件进展到这一步,我们都长吁一口气,我们乐观地估计:在经验丰富的刑侦民警面前,一切狡辩和谎言都会很快露出马脚。

进展来得比预期还要快。我们提交了一个关键线索后,在办案民警细致的调查结果面前,小唐再也招架不住侦查人员的攻势,彻底坦白了作案过程并交出了戒指。

马先生很快拿回了戒指,但是他表示不愿意原谅小唐,也拒绝了小唐家属的和解请求。为此,小唐失去了从宽处理的可能,她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回顾

有人理解的律师工作场景是这样的: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声嘶力竭、滔滔不绝……

其实不然。

律师在庭外的功夫远多于庭上,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是平常事。虽然侦查阶段没有法庭那样的舞台,但只要律师善于运用,其专业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有说服力的口才,犀利独到的文字功底就大有用武之地:「用各种合法的形式向办案机关直陈意见,寻求共识,施加影响,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庭审之前」。这种策略,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大环境下,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说回来,诉讼只是手段,解决问题才是目的。设想,若当初选择刑事自诉,诉讼一开,旷日持久,固然可以多收一些律师费,但现在可能还在为举证而奔波,深陷其中却看不到多少希望。这不是当事人要的,更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也值得一提,胡适曾有一幅著名的题词「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在许多人眼中,为当事人辩冤白谤,洗去冤屈正是刑案中律师的第一天理。

可是,这个案件中,律师起到的作用却是「将罪犯送进监狱」。但其实,这句出自明朝御史吕坤的名言,应有更全面的理解。为人辩冤白谤的目的在于「避免一个无罪之人的自由、财产、声誉免受不公正的剥夺」,我相信这句话对于律师而言,它更深刻的含义是意在提醒我们:时时刻刻,为捍卫当事人的自由、财产与声誉而奋斗。

所以,虽然貌似抢了检察官的戏份,但在所维护的价值上,又殊途同归了。

作者: 高肖峰

高肖峰律师,欢迎关注我的公众号:萧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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