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人事劳动问题(二)

之前写了一篇《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人事劳动问题》的文章,对疫情防控期间一些较为常见的人事劳动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解答。

确诊或疑似感染患者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支付吗?

不需要。根据财社〔2020〕2号和国医保电〔2020〕6号通知,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但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参保医疗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没有工作补助?

参照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

1.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

2.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单位在疫情期间能不能停工停产?

单位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可以决定停工停产,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停工停产期间需要支付工资吗?

需要支付工资。支付金额分三种情况(浙江省政策):

1.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2.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包含五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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