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人事劳动问题(二)

之前写了一篇《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人事劳动问题》的文章,对疫情防控期间一些较为常见的人事劳动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解答。

确诊或疑似感染患者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支付吗?

不需要。根据财社〔2020〕2号和国医保电〔2020〕6号通知,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但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参保医疗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没有工作补助?

参照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

1.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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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人事劳动问题

单位能不能解决与被隔离员工的劳动关系?

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被隔离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但如果员工被确诊感染的,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医疗期满后,视情况与员工解决劳动合同。

员工不配合接受防疫期间的法律规定能不能解除合同?

这个要分情况,如果不配合接受防疫期间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或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单位是否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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