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肖峰:周立波无罪后的随想

01

回想起去年周立波出事后,惨遭八方点赞,因为涉及两项重罪指控,舆论普遍认为周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但今天宣判结果出炉:周无罪胜诉,仅因开车打手机罚了150美元。各大新闻下面评论的论调是「波波无罪,八方流泪」,字里行间,竟难掩失落。

咳,波波这人做的!

不过,作为一位律师,我关心的是:周立波是怎么脱罪的?

自己看新闻,肯定看得一头雾水,跟着我梳理一下,脉络是很清晰的:关键就在于控方未能证明「搜车经过周立波允许」,因此搜车程序违法。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话,警察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或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车的。

搜查违法,于是搜出来的毒品、子弹上膛的枪支就成了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呈堂证供,于是涉毒涉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以上推理,正是刑案中大名鼎鼎的「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这个规则更为有名的运用是在「辛普森案」中。

02

不过,这样的结果,大部分国人内心是拒绝的。

因为周立波请了纽约的顶级律师,吃瓜群众忍不住了:你看,万恶的美帝,有钱人就是可以玩弄法律,为所欲为的!

部分瓜友比较理智,暂时搁置了对周立波的偏见,但想来想去还是不服:枪和毒难道是自己跑到车里去的吗?搜查程序有点瑕疵就无罪,这不是放纵犯罪吗?

第一个质疑,周立波自己回答了,他说:「我确实请了顶级律师,但几轮律师费,都是非常合理的,是所有工薪阶层都可以负担的」,周否定了所谓「天价律师费」的说法。不过,那种以为有钱就能买通美国司法的观点,本身就够幼稚,不值一驳。

第二个指责,显然是因为不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所谓程序正义,就是要求以警察为代表的公权力,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去获取证据,否则将被排除。

道理也是很简单的:个人在面对公权力时,是弱势的一方,只有通过法律严格限制公权力,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没有程序合法的约束,权力被滥用(包括以正义之名的滥用)那是必然的。因此,相比警察粗暴执法、滥用权力对全社会的危害,美国司法毫不犹豫地选择牺牲个案的实体正义,以约束公权力,捍卫正当程序。

前一段是学院的调调,权力权利的绕口令谁分得清,我从不为难文盲,所以用大白话把上面的分析再说一遍:美帝严重缺乏革命精神,心太软,宁愿放掉几个坏蛋,也不肯冤枉一个好人。

这种在美国司空见惯的做法,遇上我国「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传统文化、「社会主义铁拳砸烂一切」式的嫉恶如仇,难免显得矫情、虚伪、水土不服。

不过作为一名崇尚法治,欣赏审慎的法律人,我认为这种水土不服恰恰表明:这种苛求公权、善待私权、坚守程序正义的理念与行动,在我国仍然是极为珍贵和稀缺的。

作者: 高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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