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江歌母亲在网上发起请求判凶手死刑的签名活动,让我想起这个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其实不止江歌案,每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背后,这个问题都会被反复讨论。”
01
我们经常看到一种僵局:
一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向和广泛的讨论,形成了一股强烈的社会舆论。
舆论或是要求法外开恩:远有许霆案、近有于欢辱母杀人案;
或是要求辣手惩凶:远有药家鑫案、近有留学生江歌被害案。
这些夹杂着强烈情绪的汹涌民意,常常使司法机关显得极为被动:
对舆论不予理睬——那就是蔑视民意
对舆论照单全收——那就是无视法律
有时甚至能引起民众与法律人的相互指责:
民众指责法律人「冷血、没有常识」,
法律人指责民众「只有情绪、没有脑子」。
但其实,两方都挺冤的。
民众虽然不懂法,但是懂情、讲理、有常识。
他们不懂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也不懂它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但知道「基于人伦,反抗、甚至杀伤侮辱母亲的人,情有可原」。
他们不懂涉外司法案件的管辖、不懂引渡的国际规则,
但知道「把陈世峰这样的凶手从日本抓回来判死刑,才符合心目中的正义」。
而法律人之所以对舆论如此警惕,是因为:个案中的民意,往往基于片面的信息,带着强烈倾向性。
而且舆论经常被反转(网民大呼打脸屡见不鲜),最可怕的是,舆论甚至是可以被操纵的。
而法律是人民代表制定的,是「民意的最大公约数」。
因此,法官保持独立性,忠于证据和事实,严格适用法律,才是遵循了更大的民意。
02
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司法独立的法治国家,民意都只是一种舆论。
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
但是我国的司法特殊在于,它向下独立而向上不独立,独立于民意而不独立于权力。
因此事实上,舆论根本就做不到直接干预司法。
舆论只能先影响权力,使权力迫于压力,去干预司法。
那么,这种干预又是否值得提倡呢?
对此,我的看法是:
无论民众的定性是否准确,评价是否公允,并不重要,他们本就不是专业的。
但民众凭着内心的正义感去评价个案的权利,却深深根源于人民主权原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因此,民众发声的权利永远不能被剥夺,被限制,被轻易扣上“干预司法”的帽子。
所以,无论是舆论还是权力的干预,都是对事实和证据的背离,最后以牺牲法律的权威为代价,均不值得提倡。
但舆论的干预好歹是基于道德自觉和朴素的正义感,而权力的干预却往往和利益挂钩。
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立法的民主化还有待提高,司法尚不能独立于权力时,却总是担心已经受到严格管控、手无寸铁的舆论要去「干预司法」,实在给人一种杞人忧天的感觉。
先担心来自权力的干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