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几个问题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将于2019年2月1日施行,解释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解决“黑白合同”;二是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三是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四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先说说遗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得以回归,当时对此特殊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考虑建筑行业操作的不规范性及大量存在的挂靠、转包、分包等怪现状的无奈之举,希望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然而时间过了近14年,这一工程领域的怪现状依然没有改观,司法依然妥协。这也是合同法中唯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

遗憾之处还是有点亮光。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以前是没有这个规定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私下协议很容易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和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两点上没有新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就有规定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使利用合同无效来抗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策略失效,这样规定更贴近实际。也就是说只要质量合格,合同无效不能阻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以承包人质量不合格拖欠工程款的,应当提出反诉,仅抗辩得不到法院支持,进一步提高了发包人证明拖欠工程款证据和理由,从而保护了承包人利益。

综合来看,蒙需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强化、完善和改进了部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问题,但突破并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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