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文伟:罪与罚的一瞬间

基本案情

甲某某系一短途货运汽车A公司的驾驶员。

2018年某月某日中午12时左右,甲某某到金华某市装货运输,因部分送货到车的时间需3、4个小时,因此装好货物时间要到下午6时左右。这段时间甲某某闲着,就想中午睡一觉,在“不喝酒睡不着”、“时间长酒气散”的自我暗示下,甲某某吃中饭时喝了二两高度白酒和一瓶啤酒。同日下午6时左右全部货物装好,甲某某驾驶货运汽车返回,在行驶至金华某市环城路时,与右侧一辆大货车同向而行,大货车领先甲某某的货运汽车一个车位,造成甲某某右前方的视线被挡住,途径该路段人行横道时,大货车慢慢减速,甲某某没有看到有什么情况,就没有减速直接匀速往前行驶,当甲某某驾驶的货车超过大货车时,看到一辆无号牌电动车在人行横道上自右向左横过机动车道,已来不及避免事故的发生,造成两车部分车损以及无号牌电动车的两人受伤(一驾驶员一乘客,系不同家庭人员),其中乘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甲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通警察调查。

经金华某某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甲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无号牌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乘客无责任。

后,甲某某的短途货运汽车A公司赔偿被害人电动车乘客的家属双方达成的赔偿款项。

甲某某在案件处理期间经传讯不到案,被网上追逃,后被抓获归案。经查实,甲某某是害怕被害人亲属找到其打骂而逃离。

本案查明:1.甲某某是饮酒后(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mg/100mg)驾驶货运汽车;2.甲某某驾驶的货运汽车制动系统不合格;3.无号牌电动车符合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属机动车范畴;4.无号牌电动车的制动系统不合格;……

主要问题

1.甲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甲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通警察调查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

3.甲某某案件处理期间传讯不到案,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案件分析

  1.甲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甲某某饮酒后驾驶货运汽车,碰撞在人行横道上自右向左横过机动车道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无号牌电动车符合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要求,属机动车范畴),造成两车部分车损以及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两人受伤(一驾驶员一乘客),其中乘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金华某某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甲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客无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之规定,甲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里要讲一下,如果驾驶员甲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g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没有发生事故,甲某某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2.甲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自首。⑴《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本案“在事故发生后,甲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通警察调查。”从交通事故现场甲某某的这个先前行为来看是可以成立自首的,但是甲某某在案件后续处理期间经传讯不到案,被网上追逃,后才被抓获归案。即在公安机关认定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后,甲某某传讯不到案的行为,不符合认定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的这个基本要件。

3. 甲某某案件处理期间传讯不到案,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⑵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即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逃离现场。主流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逃逸不仅限于逃离现场,行为人只要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包括被害人送医后逃跑等行为。而甲某某主观上是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打骂而逃离。

本案启示

本案中甲某某没有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的放任饮酒、人行横道不减速的侥幸心理等行为,为后续危害行为埋下了隐患,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承担主要责任的重要因素。   

罪与罚的一瞬间,夺走了一个人的生命,留下了三个家庭的悲泣……

请遵守交规,善待生命!

作者: 楼文伟

楼文伟,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会员,西南政法大学律师联谊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浙江省校友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义乌市校友会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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