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环保问题已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关注的焦点,它关系到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建设项目作为一个占三成的环境污染源,已愈来愈威胁着生态环境。优秀的建筑设计作品,可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景观空间;有序的工程建设,可以改造环境世界为人类造福。但是,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存在着影响甚至恶化环境的种种因素。因此,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强化环保意识、切实有效地把环境保护和克服损害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空气和水质、扰动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网等现象的发生,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首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不足
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到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环境治理是政府的事,政府有专门的财政预算。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虽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已涉及到环境可承受能力,但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我们注意了吗? 投资方的盲目从众,设计方的不重视、施工方的“三废”作业、监理方的环保监理意识等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促成了一链串的反应。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发展过程已经告诉我们,我们应该建立环境文化和教育体系,加强环保宣传,让它自觉形成社会道德规范。
其次,各方主体都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
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是稀缺的。它是有承受可能性限度的一种资源。当投资保持在承受可能性限度之内,依靠科技进步,找到一种替代品来改变投资的组合。虽然这样要影响成本,但个体或国家以一定资源生产而放弃其它利益代价,这个机会成本将高于其它。只有有效地使用现有资源,开发新的有生命力的资源,就能把可能性曲线往外移。这样,企业才能可持续发展,照顾好我们的环境,就等于在未来为我们买下并照顾好了自己的利润。所以企业家们不要为了现在而放弃美好的未来。以经济的眼光纵观环保问题,虽然现在有很多处理工业“三废”的书籍,且大部分都是在环境发生的事后补救措施,而我们不需“亡羊补牢”,更应“未雨绸缪”。
再次,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监督作为一种制度,也不容被忽视。它不仅包括行政监督也包括立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而现在监督机制在建设项目进程中显示的太薄弱。虽然全国各地都有被曝光和查处的环境新闻,而在建设项目中查处却屈指可数。居然占环境污染三成的污染源却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扼制,这不能不让我们引起深刻的反思啊!同时地方政府为维持本地表面经济指标,故意放纵,还有一些投资者通过人际关系网走不正当途径实现其目的等等,都显示出环境监督机构和机制的薄弱面。
最后,一些环评机构的报告存在问题
项目选址周边敏感点及规划情况调查不周,对现有工程和拟建工程的“三废”排放情况未详细分析,总结控制分析内容不完整,没有做好污染物总量分析、平衡分析工作,项目环保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内容粗糙,环保投资估算不可信,引用有关资料缺乏代表性。
对于以上问题,我对环境污染提几点见解:
第一,项目决策阶段的见解
虽然我们已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时只对拟建工程主要生产工艺进行了初步研究,而对生产中产污环节没有明确的说明,特别是有关产污强度的估算数据仅能作为参考,其排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不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对源强的要求。所以更要对项目进行不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不可行性研究;环境不可行性研究;经济不可行性研究;管理不可行性研究),要把环境保护效益列入技术经济分析中,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项目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效益表现差的项目不审批。同时改善项目决策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强化社会人员参与决策,因为失败的环境污染建设项目不仅对人民、对社会造成损害,对国家也构成重大的损失。
第二,项目设计阶段的见解
施工前阶段是项目设计环节,设计环节是控制环境污染的第二环节,通过控制好设计环节,对以后各个阶段的总量控制都非常有效。从设计方案的遴选到环保材料的选择;从改善建筑物理性能到发展环保型、可再次利用且易于产业化的方向前进,同时也要在预算中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资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也不应轻视,更应把其放在主导地位。从投资者开始对环境保护进行培育,改善投资者的投资观念,使其能与设计形成制约。只有设计方和投资方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好施工前阶段的环境污染预防过程和意识。
第三,项目施工阶段的见解
我国混凝土年使用量已超过5亿立方米,其技术与经济意义是其它建筑材料所无法比拟的。它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更是不容轻视。所以施工方要对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着重处理“三废”问题。同时要尽量减少现场湿作业,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和人员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而且还要在施工中对各种污染源进行集中控制和整治。最后按材料进行分类处置,提高部分材料的二次利用率。
监理作为相对独立的一方,本着对甲方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是环境保护的守护神。不管是社会监理还是政府监督,都要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同时监理单位要把控制污染的措施和监督污染的措施列入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作为环境工作监理的依据。
投资方应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将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的奖励和惩罚作为合同的重要补充内容写入协议条款,同时也要将其内容写入与监理方的合同当中,使合同对承包方、监理方和投资方进行法律手段上的约束,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循环链。
第四,建立环境监督机构,强化项目监督
其一:建议在各地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督委员会,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不仅要通过其它审批,更要通过环境监督委员会的审查。同时在施工前分阶段要对设计方案和环保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施工阶段,监督机构要控制相互制约的那条循环链,使各方真正落实各项措施和方案上来,使环境工作走上一个更加完善的平台。
其二:建议建立环保监督两级体制。即国家环保总局总管与省环保厅分管,削弱地方政府在环境审批方面的权利,以减少地方保护和地方关系网的泛滥,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并存,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体制薄弱的现状。
工程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必须学习、充分研究和确实掌握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涉及环保方面有要求的工程项目,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决策阶段,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及其采取的措施,并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环保部门报批;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工程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单位应将环保措施作为专项方案列出,评标委员会应提升对环保方案的评分权重;在工程施工承发包中,必须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列为重要的合同条件,并在施工方案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始终要把落实环保措施,克服建设公害,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