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人事劳动问题

单位能不能解决与被隔离员工的劳动关系?

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被隔离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但如果员工被确诊感染的,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医疗期满后,视情况与员工解决劳动合同。

员工不配合接受防疫期间的法律规定能不能解除合同?

这个要分情况,如果不配合接受防疫期间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或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单位是否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里工作报酬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福利。但资金和绩效部分应当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员工染病期间工期如何发放?

首先可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员工,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如果单位有病假工资制度的按制度执行;如果单位没有病假工资制度的,则按照下列标准(《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执行。

单位员工被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能否视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医疗期间如何确定?

医疗期标准《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从被确诊之日起执行,隔离的时候不计算在医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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