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平等是文明社会的基础,尊重人格是一切道德的前提(二)

设想一下:有个人名叫“鲁宾逊”,离群索居,独来独往,自由自在,爱干嘛就干嘛,从不顾忌会影响或妨碍到谁,从未想过看谁的脸色行事,也从不指望得到谁的尊重。那么,“人格”这玩意儿对他究竟有何意义?再设想一下:突然有一天,出现另一个人,强行拿走他赖以生存的收获,还拳打脚踢,要将他赶出栖息之地。鲁宾逊奋起抗争,捍卫自己的利益。于是,“人格”出现了——随着这位闯入者的到来及行为而浮出水面。

由这个“思想实验”我们可以看出,人格这个东西虽然归属个人,但它只有在群体和社会层面才会显现出意义和价值。这是因为,只有在群体和社会之中,才会有明确划分每个成员自身“特征”与“界域”的需要,以防止混乱或冲突。这就有点像棋盘和棋子的关系:棋盘上的格子在无棋子时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放上棋子,这些线格的意义才体现出来。

“人格”一词源自拉丁文persona,原意为“面具”,这也就暗示了人格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因为在戏剧中,演员所戴的面具体现了剧中人物的角色和身分,这一点,其实在东方的戏曲——例如包括京剧在内的中国的几乎所有传统戏曲——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从哲学和心理学角度,人格的自主性可以表述为,人格的整体性及其独特的生活目标和生活风格并不是直接建立在客观现实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个体对生活事实的主观看法的基础上的。而个体对客观事实的观念和看法并不等同于事实本身,哪怕十分接近或相似。因此,我们尽管生活在同一个现实世界里,但每个人却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来塑造自己,都有各自不同的志向、理想和追求。具体而言就是每个人都根据他自己对事物的看法来塑造自己和决定自己的行为。这用哲学的术语表达就是所谓的“主体意识”。人的自主性正是建立在主体意识的基础上的,因而,主体意识的缺失,也就意味着人的自主性的缺失。

而从社会学及法律学的角度看,人格的自主性实质上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自由”,包括人身、思想及行为自由等方面;而所谓的“自由意志”也就是主体意识或自主意识。通俗地讲,人格的自主性指的是一个人对自身的行为拥有完全的选择与决定权,包括选择自己所喜好的生活方式,不得受他人干涉或阻碍。同时,它也意味着一个人必须为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可能后果承担责任。外界的胁迫或强制会直接侵犯我们人格的自主性,亦即侵犯我们的自由和自由意志,也就侵犯了作为人类个体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因此,在任何文明社会里,此类行为都会被视为严重罪恶。现时代所倡导的“平等”与“尊严”之类的人类普适价值观,基本上就是针对人格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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