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网络造谣

“秦某某”因涉嫌网络造谣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一案,充分说明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无所限制,我们在行使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行使,同时也要受到道德标准的约束。

首先,宪法赋于我们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但同时也规定我们的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这就说明言论不是完全自由,言论自由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存在界限。

其次,法律的最基本价值是秩序,最高价值追求是自由,在不同位阶产生冲突的时候,自由价值高于秩序,但如果我们因为放纵自由滥用权利而破坏社会基本价值体系的时候,法律应当对个人自由进行必要限制。

再次,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保障,说明必有一些行为是法律不予调整和规范的,但是我们是社会关系中的一员,其行为应当受到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的约束。

最后,网络谣言存在于网络空间,也是社会舆论体系的一部分,因此网络空间存在也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一切在社会当中需要注意的行为和规范同样应当适用网络空间。

综上所述,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权利而滥用权利和自由,不仅要提倡道德标准,更要遵守法律规范,在法律镣铐的范围内行使我们各项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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