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规定的再诠释

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意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主义在定罪上的体现是允许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在于:前者是在法律条文字面原有的当然的和可能包含的意义范围之内进行扩充解释;后者则是在法律条文字面当然的和可能包含的意义范围之外作类比推断解释。正确地运用扩大解释, 不仅有助于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含义, 有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而且也是对刑事立法不够详尽之处的有效弥补。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其一,法律制定以后,其所使用的文字还会不断产生新的含义,在解释刑法时,必须正视刑法文本的开放性,适应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变化科学界定法律用语的准确含义,否则便会人为窒息刑法的生命,使刑法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其二,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无明文规定”曲解为“法无明确规定”是教条的、错误的,在有的场合下,即便刑法本身及有权刑法解释对某些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若能在准确把握刑法精神、科学运用刑法解释原理的前提下,将该行为解释进刑法的明文规定之中,则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就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恰恰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张明楷教授指出:“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受到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主义。”目前社会生活事实的已经有了发展变化——已出现同性卖淫行为,而且一般社会观念对男性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性交易行为的也有了认识,有点习惯用同性“卖淫”来指称这种现象。因此本案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本案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是在国民的可预测范围之内的,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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