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文伟: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几点理解与适用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搜索搜狗百科解释: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上述非法拘禁罪的解释,其共同点就是指非法剥夺了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几点理解与适用:

本罪在客观表现方面:一、本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非典时期”对病人的隔离、限制;公安机关合法的拘留、羁押;上述合法行为虽然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但均不能视为非法拘禁。当然,合法性也是有限度的,超过合法限度就是对权力的滥用,则失去了其原本具有的合法性,仍然可以构成犯罪。二、非法剥夺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禁锢在一定的空间内,令其不能自主脱离该空间。实施行为人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是不作为方式,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从重处罚的规定: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主要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打骂、拉到公共场所游街示众等行为。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未利用职权而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分别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第1款、第2款规定处罚。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即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是被害人自己的原因(自杀、自残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的转化: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杀害行为的,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还是成立非法拘禁罪。

索取债务依照本罪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2000年7月13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列看出,这里的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一、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是以他人欠债为前提,其索取的是他人所欠之债,因此,并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索取债务的手段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而绑架罪侵犯的法益,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这里索取的财物不能明显超出债务部分数额,并不超出或者超出债务部分不大,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索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务的,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作者: 楼文伟

楼文伟,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会员,西南政法大学律师联谊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浙江省校友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义乌市校友会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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