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文伟:白话浅说刑罚

查询百科,刑罚引证解释: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曾经听过一位司法考试培训老师的课,其中对刑罚的理解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说“刑罚就是让犯罪的人感到痛苦,记住不要再去犯罪”,这句话我个人认为也是在一个方面解说刑罚,就如小孩子做错了事情,父母就会对小孩子批评,严重的对小孩子打骂、甚或体罚。经过这样的方式,在小孩子的心里就会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做了父母会批评、打骂、甚或体罚,而父母的批评、打骂、甚或体罚会让小孩子感到痛苦,痛苦会让小孩子记住下次不能再犯同样的事情,继而对小孩子起到教育作用。以这个事情讲,父母是实施者、处罚者,小孩子是受罚者(我们况且不论父母的对错)。当然,这样的“刑罚”只能发生在父母小孩之间。

刑罚可以从制定者、判决者、执行者、受罚者、被害者五方面来解说。

制定者,从现今看刑罚的制定者就是国家,也有说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于此同时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也同样低下,所以惩罚方式简单、残暴、野蛮。主要以死刑和肉刑为主。据《尚书·吕刑》记载最早制定肉刑的是苗部落。公元前21世纪,夏在征服苗之后,为了统治沦为奴隶的苗民,便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抵其意而用其法” ,包括战国、秦朝和汉初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隋朝历史发展到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唐朝…无不表现刑罚是伴随着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我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演变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中国现在的刑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成部分,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判决者,就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在中国古代,官员每天早晚都要在府衙内升堂审案,这已经成为一种习俗。师爷或者书办,以及手拿铁链和板子的下级衙役侍立在两旁。起诉人或者是告密者站在官员右手边,官员前面的桌子上铺着绸布,上面放着书写的工具,以供师爷记下口供和辩护词。供词用黑笔书写,犯人用红笔签名,然后盖上红色的印章。桌子上放着红头签,盛放在一个敞开的签筒里,出现下面这种情况,可能会用到它们:犯人罪行轻微,官员当庭判罚,然后释放他。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打犯人板子,我们可以通过官员扔到地上的签子数目来推断打多少板子,一根签子代表 5大板。审讯期间,犯人一直是跪伏在地上,等候判决。判决之后对于要押往监狱的犯人脖子上会系着锁链,如果他不想往前走的话,衙役就会牵动锁链,强迫他前行。受刑者还要向官员致谢,感激他对自己的惩戒。古代的死刑,绝大多数情况下,签署一个臣民的死亡执行令之前,中国的皇帝都要和刑部的官员商议,在不触犯现行帝国法规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赦免他。而在一段时间的斋戒之后,皇帝才会签署执行令。

中国古代刑法起初并无公开条文,只是由判决者临事决定惩罚标准,贵族阶层以此拥有家长式的生杀予夺权力。但到春秋后期,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都是将成文刑法铸在铜器上公诸于众。

执行者,我国早在奴隶社会就用监狱执行。商朝就已出现的徒刑,西周继承下来,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徒刑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周礼.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西周徒刑分3、2、1年期。现在,我国的执行机关是司法机关,刑法的执行由行刑、减刑、释放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受罚者,指的是有罪判决生效后开始执行的罪犯。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犯人)。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罪犯就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之前都应当羁押在看守所,判决之后的执行刑罚如前所述。

被害者(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被害人与民事诉讼中称的受害人不能等同,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一般是权益被侵害的人。

作者: 楼文伟

楼文伟,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会员,西南政法大学律师联谊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浙江省校友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义乌市校友会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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