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却又无时不在枷锁之中

法的价值对社会起着调整,规范,引导的作用,一定的价值追求代表一定的行为。法的基本价值有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法的自由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法的效率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能够兼顾、能够同时体现的。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也有很多情况,法律不能同时实现多种价值目标,有时实现一种价值需要牺牲另一种价值。《婚姻法》和《宪法》对婚姻自由的不同规定就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冲突。

正义通常又可称为公平、公正、合理等,公平正义是人类对社会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形态理性化、合理化的应然要求,因而成为法的基本价值。在法律上法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须坚持公平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即法律只有合乎公平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次,公平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

自由也是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之一,是法的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也是基本人权之一。为了生存和发展,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自由的权利,但人类追求的自由是合理的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它包含着人性准则和正当、合理、正义的内容。可以说,法的自由价值是为了维护和发展公平正义的社会关系,是为了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法的自由价值是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引申而来并为之服务的。

婚姻自由是自由的一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婚和离婚都是自由的,法律也维护这种自由。但这个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同样要受到公平正义及秩序等方面的限制,《婚姻法》规定的特殊时期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就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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